2008年4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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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泄愤销毁公司信息资料被公诉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裘靖飞 汤秋生

  本报讯   海宁市某公司3名员工因对公司的调整不满,故意销毁了公司的技术资料、客户资料,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。日前,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该3人提起公诉。
  严某原系海宁市盐官镇某磁业公司的总经理,吴某、徐某是该公司的中层干部。据海宁市检察院公诉,2007年5月,公司董事长发现严某在经济往来中有着不当的行为,为此对严某的权限作了一些限制。同时,因公司需要招聘技术人员,公司又决定对吴某、徐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。当严某向吴、徐二人宣布这一决定后,吴、徐二人表示对岗位调动不能接受,要求辞职。此时,严某想到了利用他们二人的情绪报复公司的主意,便对吴、徐二人提出“要走,将公司的技术资料全部带走”。
  2007年5月25日下午,3人经过合谋,将公司所有生产技术资料、客户资料、线包等烧毁或抛弃于河中,同时将生产技术部、试样车间的两台计算机内储存的生产技术电子文档、客户资料文档全部删除。严某等3人的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。
  对此,海宁市检察院认为,严某等3名被告人为泄愤报复,以销毁公司技术资料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,情节严重,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。